服務使用條款
施行日期:2026年10月28日
本中文版僅供參考。本譯文與韓文版內容如有不一致,以韓文版為準。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SMIM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公司」)透過其經營的DAILYDUCK(https://www.dailyduck.com)及相關行動應用程式提供之線上服務(以下簡稱「服務」)於使用過程中,公司與會員之權利、義務、責任事項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定義)
本條款所使用之用語定義如下。
- 「服務」係指公司透過網站向會員銷售、提供粉絲相關商品,並提供相關資訊之全部線上服務。
- 「網站」係指公司經營服務之網站(https://www.dailyduck.com)及行動應用程式。
- 「商品」係指公司透過服務銷售之商品及勞務,分類如下。
- 「商店商品」:公司自賣家會員等處取得供貨或自行製作並銷售之周邊等商品
- 「應援商品」:公司銷售、提供之戶外廣告、咖啡廳活動、咖啡車等粉絲應援勞務,以及依會員訂單個別製作之商品
- 「會員」係指同意本條款,與公司簽訂使用契約並使用服務之人。
- 「賣家會員」係指依《DAILYDUCK賣家使用條款》與公司另行簽訂使用契約,透過賣家後台登錄商品,或向公司供應、提案商品之會員。賣家會員登錄之商品由公司自賣家會員取得供貨,並以公司之名義及責任進行銷售,賣家會員並非與會員間所簽訂之商品買賣或勞務契約之當事人。賣家會員與公司間之權利、義務優先適用《DAILYDUCK賣家使用條款》。
- 「賣家後台」係指公司為使賣家會員得以登錄、管理商品資訊而提供之管理頁面。
- 「帳號ID」係指為識別會員及使用服務而由會員設定之電子郵件地址。
- 「密碼」係指為確認會員與帳號ID一致並保護其秘密而由會員本人設定之字母、數字組合。
- 「貼文」係指會員於服務中發布之文字、照片、影片、評價等一切資訊。
- 「投票」係指公司於服務內進行之針對藝人、候選人等之人氣投票及與之相關之全部服務。
- 「Moi」係指公司發行、供會員用於投票等公司指定服務之服務內點數,分為付費Moi及免費Moi。
- 「付費Moi」係指會員透過公司指定之付款方式支付價款後儲值之Moi。
- 「免費Moi」係指透過簽到、任務、邀請、活動、參與廣告、投票回饋等公司規定之方式無償取得之Moi。
第3條(條款之公告與修訂)
- 公司將本條款內容及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處所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營業登記號碼、通信銷售業申報號碼、個人資料管理負責人等公告於服務首頁,以便會員輕易知悉。但條款內容得透過連結頁面查閱。
- 公司得於不違反《約款規制法》、《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資訊通信網路利用促進及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資訊通信網路法」)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 公司修訂條款時,應載明適用日期及修訂理由,並與現行條款一併自適用日期前7日起至適用日期前一日止進行公告。但對會員不利之修訂,應自30日前起公告,並透過會員登錄之電子郵件、服務登入時之同意視窗等電子方式另行通知。
- 公司依前項進行公告或通知時,已明確告知若於公告期間內未表示拒絕即視為同意,而會員未明確表示拒絕者,視為會員同意修訂後之條款。
- 會員不同意修訂後之條款者,得終止使用契約。
- 修訂後之條款僅適用於其適用日期後簽訂之契約,此前簽訂之契約適用修訂前之條款。但已簽訂契約之會員於公告期間內向公司表示希望適用修訂後條款並經公司同意者,適用修訂後之條款。
第4條(條款之解釋)
- 公司得於另行訂定之使用政策或商品詳情頁中規定商品購買、取消、退款等具體事項,如其內容與本條款不同,以該內容為準。但較相關法令對會員更不利之內容無效。
-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及本條款之解釋,依電子商務法、《約款規制法》等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
第5條(使用契約之簽訂)
- 使用契約於欲成為會員之人(以下簡稱「註冊申請人」)同意本條款後申請註冊會員,並經公司承諾後成立。
- 對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申請,公司得不予承諾,或事後終止使用契約。
- 註冊申請人曾依本條款喪失會員資格者。但經公司同意重新註冊者,不在此限。
- 使用他人名義或資料者
- 填寫不實資料或未填寫公司要求之內容者
- 未滿14歲者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申請者
- 其他因可歸責於註冊申請人之事由而無法承諾,或違反相關法令、本條款進行申請者
- 公司得於會員註冊時要求透過專業機構進行身分驗證。
- 服務相關設備容量不足或有技術上、業務上問題者,公司得暫緩承諾。
- 公司依第2項或第4項不予承諾或暫緩承諾者,原則上應通知註冊申請人。
- 使用契約之成立時點為公司於申請流程中顯示註冊完成之時。
- 為遵守《青少年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年齡標準,公司得依年齡限制會員之使用。
第6條(會員資料之變更)
註冊時填寫之事項有變更者,會員應於服務之個人檔案管理頁面中修改。因會員未修改而產生之不利益,公司不負責任。
第7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 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通信網路法等相關法令努力保護會員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之保護及利用適用相關法令及公司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 公司得於商品配送、應援商品履行等履行契約所需之範圍內,將會員個人資料之處理業務委託第三人,受託人及委託業務之內容於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中公開。
- 公司官方網站以外之連結網站,不適用公司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第8條(帳號ID及密碼之管理)
- 帳號ID及密碼之管理責任在於會員,會員不得讓第三人使用。
- 會員之帳號ID有個人資料外洩之虞、違反社會公德或公序良俗,或可能被誤認為公司或公司營運人員者,公司得限制該帳號ID之使用。
- 會員發現帳號ID及密碼遭盜用或由第三人使用者,應立即通知公司並依公司之指示處理。
- 因會員未為第3項之通知或未依公司指示處理而產生之不利益,公司不負責任。
第9條(對會員之通知)
- 公司對會員為通知時,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得透過會員登錄之電子郵件、簡訊、應用程式推播等方式為之。
- 對全體會員之通知,公司得以於服務公告欄公告7日以上代替第1項之通知。但對會員本人交易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個別通知。
第10條(公司之義務)
- 公司不從事相關法令及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並盡最大努力持續、穩定地提供商品及服務。
- 公司作為商品之銷售者,就商品之標示與廣告、契約履行、撤回要約及退款等事項,負擔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通信銷售業者之義務。
- 公司應建置保護個人資料(包括信用資料)之安全系統,以便會員安全使用服務,並公開及遵守個人資料處理方針。
- 公司應配置必要之人力及系統,以妥善處理會員之申訴或損害救濟請求;對於經認定為正當之意見或申訴,公司應予以處理,並透過電子郵件、簡訊、電話等方式告知會員處理過程及結果。
- 雖有第4項規定,會員提出之意見或申訴屬於說明、常見問題、商品頁面、使用政策等可於服務中隨時查閱之內容,或屬於未表明身分之意見及申訴者,公司無回覆義務。
第11條(會員之義務)
- 會員不得從事下列各款行為。
- 註冊會員、變更會員資料、訂購商品時登錄不實內容
- 盜用他人資料
- 擅自變更公司發布之資訊
- 傳送或發布公司規定以外之資訊(電腦程式等)
- 侵害公司及第三人之著作權、肖像權等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 損害公司及第三人之名譽或妨礙其業務之行為
- 於服務中公開或發布猥褻或暴力之訊息、圖像、聲音及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資訊之行為
- 未經公司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服務,或以轉售為目的不當大量購買商品之行為
- 其他違法或不當之行為
- 會員應遵守相關法令、本條款、使用政策、商品詳情頁之說明事項及公司通知之事項,不得從事其他妨礙公司業務之行為。
第12條(服務之提供)
- 公司向會員提供之服務如下。
- 商店商品及應援商品之銷售
- 商品搜尋及資訊提供服務
- 付款服務
- 評價登錄及客戶諮詢服務
- 投票服務及Moi之取得、使用服務
- 其他公司追加開發或透過合作向會員提供之一切服務
- 公司得將服務劃分為一定範圍,並就各範圍另行規定可使用時間,此時應事先公告其內容。
- 因資訊通信設備之維修檢查、更換、故障、通信中斷或營運上有相當理由者,公司得暫時中斷服務之提供,此時應依第9條通知會員。但因不得已之事由無法事先通知者,得事後通知。
- 公司得於提供服務所需時進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時間以服務頁面公告為準。
第13條(服務之變更)
- 公司於營運上、技術上有相當理由時,得變更所提供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服務之內容、使用方法、使用時間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將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及提供日期等公告於服務首頁。
- 公司得依公司政策及營運需要,修改、中斷、變更免費提供之服務之全部或一部,除相關法令另有特別規定外,不另行補償會員。
- 服務之變更或中斷影響已簽訂之商品購買契約之履行者,公司應依約定履行該契約,或依第24條退還價款。
第14條(資訊之提供及廣告之刊登)
- 公司得透過公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會員提供經認為使用服務所必要之資訊。除相關法令規定之交易相關資訊及對客戶諮詢之回覆等外,會員得隨時拒絕接收電子郵件。因會員拒絕接收而未能取得必要資訊者,公司不負責任。
- 公司擬透過電子郵件、簡訊、應用程式推播等方式傳送以營利為目的之廣告資訊者,應事先取得會員之同意。
- 公司得於服務頁面、首頁、電子郵件等處刊登廣告。
第15條(貼文之著作權及管理)
- 會員於服務中發布之貼文之著作權歸該貼文之作者所有。
- 會員之貼文可能於搜尋結果、服務及相關推廣活動中展示,並得於必要範圍內經部分修改、重製、編輯後發布。此時公司遵守著作權法,會員得隨時透過客服中心或服務內之管理功能,要求對貼文採取刪除、設為不公開等措施。
- 公司擬以第2項以外之方式使用會員貼文者,應事先取得會員之同意。
- 會員之貼文違反資訊通信網路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者,權利人得依相關法令規定之程序要求停止發布及刪除,公司應依相關法令採取措施。
- 縱無權利人之要求,於有理由認定存在權利侵害,或違反公司政策及相關法令之情形,公司得對該貼文採取暫時措施、刪除等處理。
第16條(權利之歸屬)
- 服務之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歸公司所有。但會員之貼文及依合作契約提供之著作等除外。
- 公司僅授予會員依公司規定之使用條件使用服務之使用權,會員不得就帳號ID等為讓與、出售、提供擔保等處分。
第16條之二(Moi)
- 會員得依公司規定之方式儲值或取得Moi,取得標準、方式、上限等由公司規定。
- Moi僅得用於投票等公司指定之服務,不得讓與、贈送、出售或出借予他人。
- 免費Moi不得兌換為現金,公司得規定免費Moi之有效期限。
- 會員終止使用契約者,免費Moi失效。
- 因系統錯誤等原因誤發之Moi,公司得予以更正或收回。
- 公司得依會員之等級、活動紀錄等,另行規定免費Moi之發放標準。
第16條之三(投票服務)
- 會員得依公司規定之方式使用Moi等參與投票,投票所用之Moi不得取消或返還。但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投票未能正常計入者,不在此限。
- 投票結果依公司規定之方式計算;如確認有不當使用,即使於投票進行中或結果公布後,公司亦得扣除該投票或將其作無效處理,並更正結果。
- 公司判斷因系統故障、不當使用等原因難以正常進行投票者,得暫停、延長或取消投票。
- 依投票結果提供之廣告刊播等福利,可能因媒體業者情況等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而變更。
第16條之四(帳號使用原則)
- 會員不得以不當取得公司提供之獎勵或福利等超出正常服務使用範圍之目的建立或使用帳號。
- 公司得綜合審查帳號之建立及使用型態、服務使用紀錄等相關資料,判斷是否有異常或不當之帳號使用情形。
第16條之五(禁止不當使用行為)
會員不得透過建立、經營多個帳號,使用自動化程式,利用服務錯誤,交易帳號、Moi等非正常方式取得Moi或參與投票。
第16條之六(對不當使用之措施)
- 公司判斷會員違反第16條之四或第16條之五者,得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 依第26條採取暫停使用、永久停止使用、終止使用契約等使用限制
- 收回不當取得之Moi
- 扣除以不當取得之Moi所投之票,或將其作無效處理
- 收回透過不當使用取得之邀請獎勵、活動福利等
- 對於經判斷為由同一人經營之帳號,或經判斷為共同參與不當使用之帳號,公司得對其全部一併採取第1項之措施。
- 不得僅以註冊會員、取得Moi或投票時系統未加以限制為由,視為該行為已被允許;公司於事後確認不當使用之情形,亦得採取第1項之措施。
- 依第1項收回、扣除之Moi、福利及投票,公司不另行補償。
- 對於涉嫌不當使用之帳號,公司得於確認完畢前暫時限制其使用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公司得不公開不當使用之判斷標準及偵測方法,且不負偵測或處理所有不當使用之義務。會員不得以公司是否對其他會員採取措施為由,主張公司之措施不當。
- 因不當使用致公司或其他會員受有損害者,公司得請求賠償該損害。
第16條之七(付費Moi之退款)
- 會員僅於付費儲值之Moi無使用紀錄,且於自付款日起7日內之情形,始得申請以原付款方式退款。
- 已使用之Moi及自付款日起已逾7日之Moi不予退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會員不得申請退款。
- 該次儲值所取得之Moi已有用於投票等之使用紀錄者
- 已使用儲值時額外贈送之獎勵Moi者
- 他人贈送或透過公司活動、參與任務牆、完成任務等無償取得之Moi
- 公司應於購買頁面等處標示第2項規定之退款限制事項。
- 退還付費Moi時,隨該次儲值一併贈送之獎勵Moi將被收回。
- 公司得為處理退款而確認購買紀錄,必要時得要求提供補充證明。
- 會員以不當方式購買或使用付費Moi者,公司得限制退款。
- 雖有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付費Moi之撤回要約及退款依本條之規定。
第16條之八(Moi付款之溢繳款項退還)
- 於付費Moi之付款過程中發生溢繳或誤繳款項者,公司應將其退還予會員。但因會員過失所致者,退還所需費用由會員負擔。
- 退還原則上以會員付款時使用之方式為之;無法以原付款方式退還者,公司得依其規定之方式退還。
第17條(銷售者及商品資訊之標示)
- 服務中銷售之所有商品之銷售者均為公司,公司作為電子商務法規定之通信銷售業者,為與會員間商品買賣或勞務契約之當事人。
- 公司依相關法令,於網站上標示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營業登記號碼、通信銷售業申報號碼等。
- 縱商品頁面上標示賣家會員、製作公司或品牌之名稱,亦僅用於說明商品之來源,該商品之銷售者為公司。
第18條(購買申請)
- 會員於服務中以下列各款方式申請購買商品。
- 選擇商品並指定選項、數量
- 輸入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等履行契約所需之資料
- 確認本條款、撤回要約之限制事由、運費等費用負擔內容
- 選擇付款方式
- 公司於會員申請購買前,提供可確認、更正或取消訂單內容之程序。
第19條(契約之成立及訂單階段)
- 商品購買契約於下列各款時點成立。
- 商店商品:會員申請購買並完成付款時
- 應援商品:會員完成付款後,公司確認廣告媒體檔期、可否製作等履行可能性並確定預約時
- 於公司開始商店商品之出貨準備或確定應援商品之預約前,會員得於服務中直接取消訂單,公司將退還全部付款金額。此後,會員須向公司申請退款,公司將依第22條、第23條及商品頁面所示之取消規定處理。
- 公司確認應援商品之履行可能性後認為難以履行者,不確定預約,並告知會員理由,退還全部付款金額。
- 商店商品於配送完成後滿7日即視為確認收貨。但確認收貨後,會員依第22條第4項享有之權利不受限制。
- 對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申請,公司得不予承諾或事後撤銷承諾,此時退還全部付款金額。
- 申請內容有不實、遺漏、錯誤者
- 因庫存不足、無法確保媒體等原因無法履行者
- 未達法定年齡之會員申請購買相關法令規定有年齡限制之商品者
- 其他經判斷承諾將對公司造成顯著技術障礙者
- 契約成立後,公司應透過電子郵件、通知等方式向會員交付載有訂單明細、付款金額、供貨時間等之契約內容。
- 未成年會員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契約者,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撤銷契約。但依相關法令不得撤銷者,不在此限。
第20條(價款付款)
- 會員得使用信用卡、銀行轉帳、行動支付等公司提供之付款方式支付商品價款,公司得為處理付款而使用電子支付代理服務。
- 會員應使用本人名義之付款方式,因擅自使用他人付款方式而產生之損失及責任由會員負擔。
第21條(商品之供應)
- 商店商品:公司依商品頁面所示之預計出貨日或供貨時間出貨。
- 應援商品:公司依商品頁面及契約內容規定之日程及方式(廣告刊播期間、刊播位置、活動舉辦日期時間等)履行。
- 供貨延遲者,公司應告知會員理由。
- 因會員輸入之收件人資料錯誤或會員不在等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供貨延遲或無法供貨者,公司不負責任,重新出貨所需費用由會員負擔。
第22條(撤回要約等)
- 會員得於收受有關契約內容之書面之日起7日內撤回要約等。但商品之供應晚於收受該書面之時者,得於收受商品或開始供應之日起7日內撤回。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會員撤回要約等受到限制。
- 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商品滅失或毀損者。但為確認商品內容而毀損包裝等者,不在此限。
- 因會員使用或部分消耗致商品價值顯著減少者
- 因時間經過致商品價值顯著減少至難以再銷售者
- 毀損可複製商品之包裝者
- 勞務已開始提供者
- 依會員訂單個別生產、製作之商品等,撤回要約將對公司造成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且公司已事先另行告知該事實並取得會員書面(包括電子文件)同意者
- 對於屬於第2項第2款至第6款之商品,公司應於商品頁面及包裝等會員易於知悉之處明確標示該事實,或以提供試用商品等方式,確保撤回要約等權利之行使不受妨礙。公司未採取上述措施者,會員撤回要約等不受限制。
- 雖有第1項及第2項規定,商品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未依契約內容履行者,會員得於收受商品之日起3個月內,或自知悉或可得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撤回要約等。
- 應援商品於公司確定預約後即進行媒體下單及製作,因此,公司已事先另行告知並取得會員同意者,確定預約後依第2項第6款限制撤回要約等。即使於此情形,公司應會員要求同意取消時,將收取商品頁面事先告知之取消手續費。
第23條(撤回要約等之效果)
- 會員撤回要約等者,應返還已收受之商品,公司於收受返還商品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退還價款。勞務等無須返還商品者,於收受撤回要約等之意思表示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退還。
- 返還商品所需費用由會員負擔。但屬於第22條第4項情形者,由公司負擔。
第24條(因公司事由取消契約)
公司因缺貨、媒體情況、不可抗力等事由無法供應商品者,應告知會員事由並退還付款金額,除此之外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第25條(使用契約之終止)
- 會員得隨時透過「我的資料管理」選單等申請終止使用契約(退出會員),公司依相關法令等規定處理。
- 會員終止使用契約者,除公司依相關法令及個人資料處理方針保留之資料外,會員之所有資料於終止後立即刪除。但會員發布之貼文不會自動刪除,須於終止前自行刪除。
- 有尚未完成供貨或履行之購買契約者,公司得於該契約履行完畢或取消後處理終止。
第26條(使用限制等)
- 會員違反本條款義務或妨礙服務正常營運者,公司得以警告、暫停使用、永久停止使用、終止使用契約等方式分階段限制其使用服務。
- 雖有第1項規定,會員有違反《居民登錄法》盜用名義及盜用付款工具,違反《著作權法》及《電腦程式保護法》提供非法程式及妨礙營運,違反資訊通信網路法進行非法通信及駭客攻擊、散布惡意程式、超越存取權限等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者,公司得立即永久停止其使用。此時,透過使用服務取得之福利等亦隨之失效,公司對此不另行補償。
- 會員1年以上未登入者,公司得為保護會員資料將其轉為休眠狀態,休眠帳號資料另行分開保管。
- 使用限制之具體標準由使用政策規定,公司限制使用時應依第9條通知會員。
- 會員得依公司規定之程序對使用限制提出異議,公司認定異議正當者,得恢復其服務使用。
第26條之二(限制使用之對象行為及重新註冊限制)
-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司得依第26條限制其使用服務或終止使用契約。
- 對公司員工或客服人員為辱罵、謾罵、威脅、性騷擾等行為者
- 無正當理由反覆提出相同內容之申訴或提出過度要求,妨礙公司業務者
- 散布有關公司或服務之不實事實,損害公司名譽或信用者
- 騷擾其他會員,或擅自蒐集、公開其他會員個人資料者
- 反覆濫用撤回要約、退款等制度者
- 反覆從事第16條之五規定之不當使用行為者
-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本條款,嚴重妨礙服務正常營運者
- 受永久停止使用或終止使用契約處分之會員,未經公司承諾不得重新註冊,公司得於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規定之期間內,保留為限制重新註冊所需之最少資料。
- 為防止損害擴大而有採取緊急措施之必要者,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限制使用,此時應於事後即時通知。
第27條(責任限制)
- 因天災、戰爭、媒體業者或運送業者之情況等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而無法提供服務或商品者,公司免除相應責任。
- 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所致之服務使用障礙及損害,公司不負責任。
- 公司對會員發布之貼文之可信度、正確性等不負責任。
- 會員間或會員與第三人間以服務為媒介、與公司無關之交易,公司不負責任。
- 對於免費提供之服務之使用,除相關法令另有特別規定外,公司不負責任。
第28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公司與會員間提起之訴訟以大韓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公司與會員間發生之紛爭相關訴訟,由起訴時會員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無住所者,由居所地之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但起訴時會員住所或居所不明者,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定之。
- 於海外有住所或居所之會員,雖有第2項規定,公司與會員間發生之紛爭相關訴訟以大韓民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則](施行日期)
- 本條款自2026年10月28日起適用。
- 本條款施行前簽訂之購買契約,適用修訂前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