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使用条款
施行日期:2026年10月28日
本中文版仅供参考。本译文与韩文版内容如有不一致,以韩文版为准。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SMIM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其运营的DAILYDUCK(https://www.dailyduck.com)及相关移动应用程序提供的在线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公司与会员的权利、义务、责任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服务"是指公司通过网站向会员销售、提供粉丝相关商品,并提供相关信息的全部在线服务。
- "网站"是指公司运营服务的网站(https://www.dailyduck.com)及移动应用程序。
- "商品"是指公司通过服务销售的商品及劳务,分类如下。
- "商店商品":公司从卖家会员等处获得供货或自行制作并销售的周边等商品
- "应援商品":公司销售、提供的户外广告、咖啡厅活动、咖啡车等粉丝应援劳务,以及根据会员订单单独制作的商品
- "会员"是指同意本条款,与公司签订使用合同并使用服务的人。
- "卖家会员"是指根据《DAILYDUCK卖家使用条款》与公司另行签订使用合同,通过卖家后台登记商品,或向公司供应、推荐商品的会员。卖家会员登记的商品由公司从卖家会员处获得供货,并以公司的名义和责任进行销售,卖家会员并非与会员之间签订的商品买卖或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卖家会员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优先适用《DAILYDUCK卖家使用条款》。
- "卖家后台"是指公司为使卖家会员能够登记、管理商品信息而提供的管理页面。
- "账号ID"是指为识别会员及使用服务而由会员设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 "密码"是指为确认会员与账号ID一致并保护其秘密而由会员本人设定的字母、数字组合。
- "帖子"是指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文字、照片、视频、评价等一切信息。
- "投票"是指公司在服务内进行的针对艺人、候选人等的人气投票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服务。
- "Moi"是指公司发行的、供会员用于投票等公司指定服务的服务内积分,分为付费Moi和免费Moi。
- "付费Moi"是指会员通过公司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后充值的Moi。
- "免费Moi"是指通过签到、任务、邀请、活动、参与广告、投票返还等公司规定的方式无偿获得的Moi。
第3条(条款的公示与修改)
- 公司将本条款的内容及公司名称、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公示于服务首页,以便会员轻松了解。但条款内容可通过链接页面查看。
- 公司可在不违反《约款规制法》、《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信息通信网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改本条款。
- 公司修改条款时,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并与现行条款一同自适用日期前7日起至适用日期前一日止进行公告。但对会员不利的修改,应自30日前起公告,并通过会员登记的电子邮箱、服务登录时的同意窗口等电子方式另行通知。
- 公司依前款进行公告或通知时,已明确告知若在公告期内未表示拒绝即视为同意,而会员未明确表示拒绝的,视为会员同意修改后的条款。
- 会员不同意修改后条款的,可以解除使用合同。
- 修改后的条款仅适用于其适用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此前签订的合同适用修改前的条款。但已签订合同的会员在公告期内向公司表示希望适用修改后条款并获得公司同意的,适用修改后的条款。
第4条(条款的解释)
- 公司可在另行制定的使用政策或商品详情页中规定商品购买、取消、退款等具体事项,如其内容与本条款不同,以该内容为准。但比相关法律法规对会员更不利的内容无效。
-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依照电子商务法、《约款规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
第5条(使用合同的签订)
- 使用合同在希望成为会员的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同意本条款后申请注册会员,并经公司承诺后成立。
- 对于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承诺,或事后解除使用合同。
- 注册申请人曾依本条款丧失会员资格的。但获得公司重新注册承诺的除外。
- 使用他人名义或信息的
- 填写虚假信息或未填写公司要求的内容的
- 未满14周岁者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申请的
- 其他因注册申请人的可归责事由而无法承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进行申请的
- 公司可在会员注册时要求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实名认证。
- 服务相关设备容量不足或存在技术上、业务上问题的,公司可暂缓承诺。
- 公司依第2款或第4款不予承诺或暂缓承诺的,原则上应告知注册申请人。
- 使用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公司在申请流程中显示注册完成之时。
- 为遵守《青少年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龄标准,公司可按年龄限制会员的使用。
第6条(会员信息的变更)
注册时填写的事项发生变更的,会员应在服务的个人资料管理页面中进行修改。因会员未修改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7条(个人信息的保护)
- 公司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公司可在商品配送、应援商品履行等履行合同所需的范围内,将会员个人信息的处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受托方及委托业务的内容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中公开。
- 公司官方网站以外的链接网站不适用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8条(账号ID及密码的管理)
- 账号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
- 会员的账号ID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或可能被误认为公司或公司运营人员的,公司可限制该账号ID的使用。
- 会员发现账号ID及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指引处理。
- 因会员未进行第3款的通知或未按公司指引处理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9条(对会员的通知)
- 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时,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可通过会员登记的电子邮箱、短信、应用推送等方式进行。
- 对全体会员的通知,公司可通过在服务公告栏公示7日以上代替第1款的通知。但对会员本人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单独通知。
第10条(公司的义务)
- 公司不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款禁止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 公司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就商品的标示与广告、合同履行、撤回要约及退款等事项,承担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信销售业者的义务。
- 公司应配备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便会员安全使用服务,并公示和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系统,以妥善处理会员的投诉或损害救济请求;对于被认定为正当的意见或投诉,公司应予以处理,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向会员告知处理过程及结果。
- 尽管有第4款的规定,会员提出的意见或投诉属于帮助、常见问题、商品页面、使用政策等可在服务中随时查看的内容,或属于未表明身份的意见及投诉的,公司无回复义务。
第11条(会员的义务)
- 会员不得从事下列各项行为。
- 注册会员、变更会员信息、订购商品时登记虚假内容
- 盗用他人信息
- 擅自变更公司发布的信息
- 发送或发布公司规定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 侵害公司及第三方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 损害公司及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
- 在服务中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的信息、图像、声音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 未经公司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或以转售为目的不正当大量购买商品的行为
- 其他违法或不正当的行为
-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使用政策、商品详情页的说明事项及公司通知的事项,不得从事其他妨碍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12条(服务的提供)
- 公司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如下。
- 商店商品及应援商品的销售
- 商品搜索及信息提供服务
- 支付服务
- 评价登记及客户咨询服务
- 投票服务及Moi的获取、使用服务
- 其他公司追加开发或通过合作向会员提供的一切服务
- 公司可将服务划分为一定范围,并为各范围另行规定可使用时间,此时应事先公告其内容。
- 因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更换、故障、通信中断或运营上有相当理由的,公司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此时应依第9条通知会员。但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事先通知的,可事后通知。
- 公司可在提供服务所需时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间以服务页面公告为准。
第13条(服务的变更)
- 公司在运营上、技术上有相当理由时,可变更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 服务的内容、使用方法、使用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将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及提供日期等公示于服务首页。
- 公司可根据公司政策及运营需要,修改、中断、变更免费提供的服务的全部或部分,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另行补偿会员。
- 服务的变更或中断影响已签订的商品购买合同履行的,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该合同,或依第24条退还价款。
第14条(信息的提供及广告的刊登)
- 公司可通过公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员提供被认为是使用服务所必需的信息。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相关信息及对客户咨询的回复等外,会员可随时拒绝接收电子邮件。因会员拒绝接收而未能获得必要信息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 公司拟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应用推送等方式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信息的,应事先取得会员的同意。
- 公司可在服务页面、主页、电子邮件等处刊登广告。
第15条(帖子的著作权及管理)
- 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帖子的著作权归该帖子的作者所有。
- 会员的帖子可能在搜索结果、服务及相关推广活动中展示,并可在必要范围内被部分修改、复制、编辑后发布。此时公司遵守著作权法,会员可随时通过客服中心或服务内的管理功能要求对帖子采取删除、设为非公开等措施。
- 公司拟以第2款以外的方式使用会员帖子的,应事先取得会员的同意。
- 会员的帖子违反信息通信网络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人可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停止发布及删除,公司应依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
- 即使没有权利人的要求,在有理由认定存在侵权,或违反公司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司可对该帖子采取临时措施、删除等处理。
第16条(权利的归属)
- 服务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但会员的帖子及依合作合同提供的作品等除外。
- 公司仅授予会员按公司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服务的使用权,会员不得对账号ID等进行转让、出售、提供担保等处分。
第16条之二(Moi)
- 会员可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充值或获取Moi,获取标准、方式、上限等由公司规定。
- Moi仅可用于投票等公司指定的服务,不得转让、赠送、出售或出借给他人。
- 免费Moi不可兑换为现金,公司可规定免费Moi的有效期。
- 会员解除使用合同的,免费Moi失效。
- 因系统错误等原因错误发放的Moi,公司可予以更正或收回。
- 公司可根据会员的等级、活动记录等,另行规定免费Moi的发放标准。
第16条之三(投票服务)
- 会员可按公司规定的方式使用Moi等参与投票,投票所用的Moi不可取消或返还。但因可归责于公司的事由导致投票未能正常计入的除外。
- 投票结果按公司规定的方式计算;如确认存在不正当使用,即使在投票进行中或结果公布后,公司也可扣除该投票或将其作无效处理,并更正结果。
- 公司判断因系统故障、不正当使用等原因难以正常进行投票的,可暂停、延长或取消投票。
- 依投票结果提供的广告投放等福利,可能因媒体方情况等公司无法控制的事由而变更。
第16条之四(账号使用原则)
- 会员不得以不正当获取公司提供的奖励或福利等超出正常服务使用范围的目的创建或使用账号。
- 公司可综合审查账号的创建及使用形式、服务使用记录等相关信息,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或不正当的账号使用行为。
第16条之五(禁止不正当使用行为)
会员不得通过创建、运营多个账号,使用自动化程序,利用服务漏洞,交易账号、Moi等非正常方式获取Moi或参与投票。
第16条之六(对不正当使用的措施)
- 公司判断会员违反第16条之四或第16条之五的,可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 依第26条采取暂停使用、永久停止使用、解除使用合同等使用限制
- 收回不正当获取的Moi
- 扣除使用不正当获取的Moi所投的票,或将其作无效处理
- 收回通过不正当使用获得的邀请奖励、活动福利等
- 对于被判断为由同一人运营的账号,或被判断为共同参与不正当使用的账号,公司可对其全部统一采取第1款的措施。
- 不得仅以注册会员、获取Moi或投票时系统未作限制为由,视为该行为已被允许;公司在事后确认不正当使用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第1款的措施。
- 依第1款被收回、扣除的Moi、福利及投票,公司不另行补偿。
- 对于涉嫌不正当使用的账号,公司可在确认完毕前暂时限制其使用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 公司可不公开不正当使用的判断标准及检测方法,且不承担检测或处理所有不正当使用的义务。会员不得以公司是否对其他会员采取措施为由,主张公司的措施不当。
- 因不正当使用给公司或其他会员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赔偿该损失。
第16条之七(付费Moi的退款)
- 会员仅在付费充值的Moi没有使用记录,且在自支付之日起7日内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原路退款。
- 已使用的Moi及自支付之日起已超过7日的Moi不予退款,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会员不得申请退款。
- 该次充值所获得的Moi已有用于投票等的使用记录的
- 已使用充值时额外赠送的奖励Moi的
- 他人赠送或通过公司活动、参与积分墙、完成任务等无偿获得的Moi
- 公司应在购买页面等处标示第2款规定的退款限制事项。
- 退还付费Moi时,随该次充值一并赠送的奖励Moi将被收回。
- 公司可为处理退款而核实购买记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补充证明。
- 会员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或使用付费Moi的,公司可限制退款。
- 尽管有第22条及第23条的规定,付费Moi的撤回要约及退款依本条规定执行。
第16条之八(Moi支付的多付款项退还)
- 在付费Moi的支付过程中发生多付或误付款项的,公司应将其退还给会员。但因会员过失造成的,退还所需费用由会员承担。
- 退还原则上通过会员支付时使用的方式进行;无法通过原支付方式退还的,公司可按其规定的方式退还。
第17条(销售者及商品信息的标示)
- 服务中销售的所有商品的销售者均为公司,公司作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通信销售业者,是与会员之间商品买卖或劳务合同的当事人。
-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站上标示公司名称、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等。
- 即使商品页面上标示了卖家会员、制作公司或品牌的名称,也仅用于说明商品的来源,该商品的销售者为公司。
第18条(购买申请)
- 会员在服务中通过下列各项方式申请购买商品。
- 选择商品并指定选项、数量
- 输入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履行合同所需的信息
- 确认本条款、撤回要约的限制事由、运费等费用负担内容
- 选择支付方式
- 公司在会员申请购买前,提供可确认、更正或取消订单内容的程序。
第19条(合同的成立及订单阶段)
- 商品购买合同在下列各项时点成立。
- 商店商品:会员申请购买并完成支付时
- 应援商品:会员完成支付后,公司确认广告媒体档期、能否制作等履行可能性并确定预约时
- 在公司开始商店商品的发货准备或确定应援商品的预约之前,会员可在服务中直接取消订单,公司将退还全部支付款项。此后,会员须向公司申请退款,公司将依第22条、第23条及商品页面所示的取消规定进行处理。
- 公司确认应援商品的履行可能性后认为难以履行的,不确定预约,并告知会员理由,退还全部支付款项。
- 商店商品在配送完成后满7日即作确认收货处理。但确认收货后,会员依第22条第4款享有的权利不受限制。
- 对于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承诺或事后撤销承诺,此时退还全部支付款项。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遗漏、错误的
- 因库存不足、无法确保媒体等原因无法履行的
- 未达法定年龄的会员申请购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年龄限制的商品的
- 其他被判断为承诺将对公司造成明显技术障碍的
- 合同成立后,公司应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向会员交付载有订单明细、支付金额、供货时间等内容的合同内容。
- 未成年会员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合同。但依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撤销的除外。
第20条(价款支付)
- 会员可使用信用卡、银行转账、快捷支付等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支付商品价款,公司可为处理支付而使用电子支付代理服务。
- 会员应使用本人名义的支付方式,因擅自使用他人支付方式而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会员承担。
第21条(商品的供应)
- 商店商品:公司按商品页面所示的预计发货日或供货时间发货。
- 应援商品:公司按商品页面及合同内容规定的日程和方式(广告投放期间、投放位置、活动运营日期时间等)履行。
- 供货延迟的,公司应告知会员理由。
- 因会员输入的收件人信息错误或会员不在等会员方面的原因导致供货延迟或无法供货的,公司不承担责任,重新发货所需费用由会员承担。
第22条(撤回要约等)
- 会员可在收到有关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之日起7日内撤回要约等。但商品的供应晚于收到该书面文件之时的,可在收到商品或开始供应之日起7日内撤回。
-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会员撤回要约等受到限制。
- 因可归责于会员的事由导致商品灭失或毁损的。但为确认商品内容而毁损包装等的除外。
- 因会员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明显减少的
- 因时间经过导致商品价值明显减少至难以再次销售的
- 毁损了可复制商品的包装的
- 劳务已开始提供的
- 根据会员订单单独生产、制作的商品等,撤回要约将给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且公司已事先另行告知该事实并取得会员书面(包括电子文件)同意的
- 对于属于第2款第2项至第6项的商品,公司应在商品页面及包装等会员容易知晓的位置明确标示该事实,或通过提供试用商品等方式,确保撤回要约等权利的行使不受妨碍。公司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会员撤回要约等不受限制。
- 尽管有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商品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合同内容履行的,会员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要约等。
- 应援商品在公司确定预约后即进行媒体下单及制作,因此,公司已事先另行告知并取得会员同意的,确定预约后依第2款第6项限制撤回要约等。即使在此情况下,公司应会员要求同意取消时,将收取商品页面事先告知的取消手续费。
第23条(撤回要约等的效果)
- 会员撤回要约等的,应返还已收到的商品,公司在收到返还商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价款。劳务等无需返还商品的,在收到撤回要约等的意思表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返还商品所需费用由会员承担。但属于第22条第4款情形的,由公司承担。
第24条(因公司原因取消合同)
公司因缺货、媒体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供应商品的,应告知会员原因并退还支付款项,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第25条(使用合同的解除)
- 会员可随时通过"我的信息管理"菜单等申请解除使用合同(注销会员),公司依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 会员解除使用合同的,除公司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保留的信息外,会员的所有数据在解除后立即删除。但会员发布的帖子不会自动删除,须在解除前自行删除。
- 存在尚未完成供货或履行的购买合同的,公司可在该合同履行完毕或取消后处理解除。
第26条(使用限制等)
- 会员违反本条款义务或妨碍服务正常运营的,公司可通过警告、暂停使用、永久停止使用、解除使用合同等方式分阶段限制其使用服务。
-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会员有违反《居民登记法》盗用名义及盗用支付手段,违反《著作权法》及《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提供非法程序及妨碍运营,违反信息通信网络法进行非法通信及黑客攻击、传播恶意程序、超越访问权限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公司可立即永久停止其使用。此时,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福利等亦随之失效,公司对此不另行补偿。
- 会员1年以上未登录的,公司可为保护会员信息将其转为休眠状态,休眠账号信息另行分开保管。
- 使用限制的具体标准由使用政策规定,公司限制使用时应依第9条通知会员。
- 会员可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对使用限制提出异议,公司认定异议正当的,可恢复其服务使用。
第26条之二(限制使用的对象行为及重新注册限制)
- 会员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依第26条限制其使用服务或解除使用合同。
- 对公司员工或客服人员进行辱骂、谩骂、威胁、性骚扰等的
- 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相同内容的投诉或提出过度要求,妨碍公司业务的
- 散布有关公司或服务的虚假事实,损害公司名誉或信用的
- 骚扰其他会员,或擅自收集、公开其他会员个人信息的
- 反复滥用撤回要约、退款等制度的
- 反复从事第16条之五规定的不正当使用行为的
-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条款,严重妨碍服务正常运营的
- 受到永久停止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处理的会员,未经公司承诺不得重新注册,公司可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规定的期间内,保留为限制重新注册所需的最少信息。
- 为防止损害扩大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限制使用,此时应在事后及时通知。
第27条(责任限制)
- 因自然灾害、战争、媒体方或运输方的情况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无法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公司免除相应责任。
- 因可归责于会员的事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及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 公司对会员发布的帖子的可信度、准确性等不承担责任。
- 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与公司无关的交易,公司不承担责任。
- 对于免费提供的服务的使用,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28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 公司与会员之间提起的诉讼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 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相关诉讼,由起诉时会员住所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无住所的,由居所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起诉时会员住所或居所不明的,管辖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确定。
- 在海外有住所或居所的会员,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相关诉讼以大韩民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附则](施行日期)
- 本条款自2026年10月28日起适用。
- 本条款施行前签订的购买合同,适用修改前的条款。